勞動合同靈活性就業兩者的區別有嗎
一、勞動合同靈活性就業兩者的區別有嗎?
勞動合同靈活性就業兩者的區別是有的;
靈活就業者指的是個人不在某一個工作單位工作,沒有受僱於某一個工作單位,沒有與任何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事別的工作來取得收入的就業者;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某個工作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被工作單位僱傭了,只有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的纔會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效力的體現有哪些?
根據網上相關資料整理可知,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3)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並履行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
(4)對勞動合同關係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壞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不得引誘或強制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靈活就業與自由職業有什麼不同?
(一)、含義不同:
1、靈活就業: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係等方面不同於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
2、自由職業:是腦力勞動者(作家、編輯、會計等)或服務提供者,不隸屬於任何組織的人,不向任何僱主作長期承諾而從事某種職業的人。
(二)、工作方式不同:
1、靈活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以街道、社區等組織形式,從事社區便民服務、家政服務、企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等各種臨時性勞務人員。不包括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建立勞動關係的私營企業就業人員。
2、自由職業:在自己的指導下自己找工作做,經常但不是一律在家裏工作。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與靈活性就業都是屬於勞動者爲用人單位工作,但對於這兩種所存在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一種比較有限制性,而另一種的工作性質比較隨意,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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