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終止勞動合同?
退休人員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終止勞動合同?
工人滿法定退休年紀,公司和勞動者是“終止”,不是“解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紀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限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商定的勞動合同終止要求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喪命,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喪命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註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遣散的;rn(六)法律、行政法規限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的正確解決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風險影響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不能再任意約定,只有在法定的情形纔可以終止。對於這個變化,企業應該引起足夠重視。如果在勞動合同中任意約定合同終止的其他條件,可能會面臨勞動合同無效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期滿並不能終止,如果非法終止,則會面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應對策略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
歸納起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決定資格消失(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用人單位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在具體執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合同期滿,企業應及時辦理相關的終止手續。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也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爲了防止糾紛,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
2、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不一定終止;只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纔可以終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解釋(勞社廳函[2001]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此外,如果企業仍然與留在本單位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簽訂聘用合同,這時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雙方應對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進行明確的約定,發生糾紛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
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必須要存在的一個文件,直到勞動者達到了退休的年齡,那麼這份合同纔可以不進行續簽,從而終止所有的勞動關係,所以,勞動者是屬於勞動法保護的重要的人物,對於用人單位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對待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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