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兩年試用期多久
有關勞動合同兩年試用期多久
根據《勞動法》第19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爲“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要不要籤合同
可以肯定的是,試用期是要籤合同的。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爲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積極的獲取相關的證明,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有着實際的意義,但是存在不少的歧義,因爲在有關的勞動合同的簽訂中,涉及到直接的利益問題肯定會有分歧,因此在實習期的時間長短上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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