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無效勞動合同能賠償嗎?
一、簽了無效勞動合同能賠償嗎?
簽了無效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顯然是需要賠償的,根據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發布的《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了無效的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第97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兩種:
(1)在勞動合同訂立後但未實際履行前.合同全部自始無效;但如果只是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的約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應只限於該違法部分無效,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2)僱員如已開始工作.勞動合同因詐欺、脅迫而撤銷時,不應使撤銷的效果溯及既往。
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當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因無效勞動合同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失時,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賠償。如用人單位使用造成其傷殘的,用人單位要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雙方對勞動合同的無效都有責任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賠償情況
(1)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2001年4月1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2)賠償損失
根據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發布的《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了無效的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如下:
①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②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③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④造成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⑤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也用人單位簽訂了無效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事實,就必須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另外,如果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效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遭受經濟損失的,還需要對勞動者的相關損失進行賠償,具體情況應當以司法判決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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