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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怎麼處理

爲了保障僱傭關係雙方的利益,雙方經常簽訂勞動合同來規定雙方的義務與職責,這樣有利於工作的順利進行。當勞動合同到期時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呢?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有的人可能會選擇繼續留在該崗位繼續工作,而有的人可能會由於不喜歡或跳槽等種種原因而不想續約勞動合同。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我們都應該注意一些事項,這樣與必要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一)關於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

1、在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①《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合同法》第46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關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到期之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1、損害賠償;

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但也未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1996年,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①《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與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爲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爲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考慮到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後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視爲公司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至於後一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期限應視爲與原勞動合同一致。

法律依據: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14號)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勞動法》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爲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②《勞動法》第20條【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249號)“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爲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④《勞動合同法》第10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⑤《勞動合同法》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⑥《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不管是續簽勞動合同還是不續簽勞動合同都因注意一些事項,否則會給自己帶來損害賠償等。續約或不續約對勞動着未來的生活與工作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如果現在您正在爲是否續約合同或續約合同詳細困擾,小編建議您諮詢相關律師,這會爲您未來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本站能爲您提供相關服務,歡迎諮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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