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降工資嗎?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降工資嗎?
沒簽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勞動報酬,並可要求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總額25%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如向勞動局等部門投訴,勞動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後,可依法責令用人依法給予應付工資收入50%至100%的賠償。
二、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祕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進行補償,不籤合同那麼就很難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還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的人員。但是如果員工被迫的簽訂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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