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過期二年了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過期二年了怎麼辦?
勞動合同過期二年了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有以下情況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合同和《勞動法》規定的情形下,應該續訂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其他情況有不合理的理由不續訂合同的,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二、補償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1、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過期二年了,2年了用人單位還沒有和員工續簽合同,也沒有和員工協商離職的,一般認爲是用人單位和員工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員工不續簽合同的,也可以要求企業依法給相對應的經濟賠償。瞭解《勞動合同法》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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