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賠償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賠償?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
1、 工作每滿一年應當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2、 工作已滿半年但是不滿一年的,應當按照一年來計算,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3、 工作不滿半年的,應當按照半年來計算,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4、 上述的工資賠償金按照勞動者離職前一個工作年度的平均月工資。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離職補償金的標準區別:
1、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得到的賠償金是離職補償金的二倍。
2、離職補償金的標準如下:
① 工作每滿一年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② 工作已滿半年但是不滿一年的,應當按照一年來計算,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賠償;
③ 工作不滿半年的,應當按照半年來計算,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離職補償金。
綜上,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故的情況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了合同法,應該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去當地的勞務局申請訴求,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注意如果勞動者主動違背合約,用人單位有權不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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