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續簽離職要賠償嗎
一、勞動合同未續簽離職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繼續續簽、或者以低於原條件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話,那麼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因個人的原因不想要續簽那麼就要辦理離職手續,從公司裏面合法規範的離職,具體流程於以下幾點:
第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第二,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以下內容:交接工作;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覈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勞動合同續約通知書的內容有什麼?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
單位與某某員工於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於某年某月某日屆滿,單位決定繼續與院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於某年某月某日上午10時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不同意續訂合同,請於某年某月某日前以書面方式答覆單位(本人)。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勞動合同沒有進行續簽的話,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想繼續續簽的話,那麼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不進行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需要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比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離職證明等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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