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簽訂的勞動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一、入職簽訂的勞動協議算勞動合同嗎?
入職簽訂的勞動協議是不算勞動合同的,勞動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對於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係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爲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後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爲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爲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悖,否則爲無效規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爲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通常入職時除了簽署勞動合同,有些單位還會與員工簽署一份入職協議或者是勞動協議,但是這兩份文件不是相同的概念,勞動協議因爲包含的內容較爲簡單臨時,也不能夠代替勞動合同。如果遇到單位簽署了勞動協議就不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不合理的,屬於未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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