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蓋哪些章?
一、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蓋哪些章?
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爲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
公司應當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需要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共同簽字或蓋章,對於公司而言,應該是法人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如果法人代表授權其他人進行簽字或蓋章,也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於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後,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合,特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時候,如果證據有利於勞動者,那麼其他章被認可的機會很大。如果明顯理在勞動者,則被要求一定要公司章才承認的機會非常大。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是: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既要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也要結合實際;合同內容可以簡單,也可以複雜。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根據人、地、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蓋單位的公章,也可以蓋合同專用章,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要採用書面的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兩份,用人單位有一份,員工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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