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嗎交接工作有限制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直接走可以嗎交接工作有限制嗎?
1、理論上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可以直接走人,交接工作的事情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2、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單方不續簽怎麼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勞動合同到期離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係中的很多事情處理起來不能只看國家法律規定,其實比較妥善的做法應該是提前一個月就告知用人單位,最好把工作也交接好了,這樣對勞資雙方都是有利的,沒有必要因爲離職就跟用人單位把關係搞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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