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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在我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職業技能,受教育程度等都會影響到我們自身的就業前景,面對日益嚴峻的就業問題大家會發現找到一份工作是非常不容易的。因爲現在的整體環境就是工作在挑勞動者,勞動者本人選擇的這種機會已經越來越少了。不過參加工作以後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補償標準要看自己是在單位工作了多長時間的,比如說工作了兩年,那最後應該能一共領取三個月的工資。

一、在我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依據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自動離職有補償嗎?

勞動部門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5種情況下迫使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這5種情況是: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自己主動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話補償是不成立的,除非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受到逼迫,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公司單方面的在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補償標準雖然說是工作一年就多一個月的工資,但是最多也不會補償超過一年的工資標準的,在這裏也是提醒一句,公司根本就沒有正當藉口就解除了勞動合同的,一定要記得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