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曠工爲理由合法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曠工爲理由合法嗎?
解除勞動合同曠工爲理由是合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存在曠工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爲的職工,企業應該通過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在具體的操作中.特別要做好這兩項工作:
(一)提供能夠證明對方違反了相關規章制度的證據,而且要證明所違反的規章制度是爲對方所明知的;
(二)整個程序需公開,應向勞動者公佈或者送達,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勞動者違紀違規的事實又確實無疑,解除合同的結果纔有法律效力,企業對因嚴重.違紀而被除名的職工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根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給1個月,其中第(二)種情形最多給12個月。
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一般纔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以曠工爲理由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一定要通過正常的程序走,先通知勞動者並知曉此事情,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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