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醫療期間內可以進行解除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醫療期間內可以進行解除嗎?
當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非因工緻殘或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徹底終結治療,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延續至醫療期滿。當醫療期滿時,員工治療仍未結束,續簽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員工可以履行新的勞動合同,但員工還在治療當中,不可能履行新一期的勞動合同,所以這時公司可以選擇不續簽。
二、工傷醫療期滿不上班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工傷醫療期滿後不來上班,可以調整崗位,但是不能辭退勞動因爲工傷員工本身的特殊性,勞動法對其權益有着特別的保護規定。對於一至六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關係,除非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只要員工在工作中沒有犯什麼錯誤,不管是不是在醫療期內,公司都是不可以無故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是不符合勞動法的,非要解除的話是需要給一些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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