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遇車禍受傷算工傷嗎
結合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職工要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其實有很大可能是會被認定爲工傷的,那麼之後就可以申請獲得工傷方面的賠償。但此時要注意,只有經過了認定之後才能確定是否屬於交通事故工傷。那麼滿足什麼條件纔會屬於交通事故工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上下班途中遇車禍受傷只有滿足四項條件纔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因此,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九項對此作了更爲細緻的規定,規定由於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爲工傷。由此可以看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是否屬於工傷必須滿足下列4個因素:(1)必須是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2)必須是通常的上下班路線;(3)非本人主要責任;(4)原則上應屬機動車交通事故。以上4個方面的因素必須全部滿足,才能稱上工傷。
二、事故責任人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能否同時獲得
勞動者因車禍受傷,在理賠後能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在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從侵權責任理論上來說,職工在工作期間因爲第三人侵權受傷而被認定爲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第三人要求理賠,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因車禍受傷,在理賠後能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存在三種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主張二選一,認爲勞動者要麼申請民事賠償,要麼申請工傷保險,如申請了工傷保險待遇,那麼工傷保險基金自然享有對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如果工傷職工申請民事賠償,則根據公平原則不能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第二種意見主張工傷保險起着填補損害的作用,發生工傷事故後,首先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權賠償超出工傷保險待遇的部分,歸工傷職工所有。第三種意見主張雙賠,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工傷醫療費用外,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獲得民事侵權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因此,在上下班途中遇車禍受傷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是可以再次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
但此時畢竟也是因爲工作原因而在路途上奔波,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只要職工並不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那麼此時認定爲交通事故工傷的可能性就會很大。而現在很多實際案例中,其實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受傷職工都是可以同時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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