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一、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走路上下班的,作爲一個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發生意外,是否能認定爲工傷呢,這個需要區別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這個是肯定不能構成工傷的,因爲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沒有注意到相關環境,且此時也是同樣沒有處於交通環境這個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車撞到了呢,是否能認定爲工傷呢,一般只要是行人被車撞到,上下班途中是能認定爲工傷的,因爲機動車一般與行人發生意外的,機動車是負主要責任的,交通環境的大前提也滿足了,所以是能夠構成工傷的,最後一種情形,行人被助力車、行人撞到的能否認定工傷呢,助力車由於不是機動車,所以跟行人的性質基本是一樣的,就看誰的責任大一點。
二、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對於合理路線,最高法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合理路線。
對於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人身受到了損害的情況,有些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工傷對待處理,而有些則不能認定爲工傷事故。因此,就需要能夠有區別的對待處理。不能一味的認爲,只要是發生在上下班過程中的傷害,就一律都可以申請認定爲工傷,之後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爲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是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裏被機動車撞傷,則會被認定爲工傷。但是具體的認定工傷還是要根據具體發生的事來判定,在工作時間內,員工來往於多個場所受到傷害是會被認定爲工傷的。因此關於認定工傷就要有區別的對待處理,不能一概而論,因爲有些時候是不能被認定爲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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