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提前30天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續簽提前30天的規定有哪些
沒有嚴格規定必須通知勞動者,但實踐中一般會提前1-3個月通知勞動者,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的意願。因爲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其餘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續簽一般情況下沒有準確的時間的限制,但是自己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需要注意此類問題,因爲自己的續簽涉及自己的工作問題,一旦逾期就會導致自己的工作喪失,所以自己在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可以諮詢公司有關部門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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