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裏有關違約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裏有關違約的規定是什麼?
員工在勞動合同裏的違約責任只有兩種情況,就是違反服務期約定及競業限制約定,如在勞動合同中規定服務期的,在這個培訓期間,員工不得擅自辭職,否則就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其承擔的違約金不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除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在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約定,也因該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爲了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在確定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勞動關係的期限,如果在合同存續期間內,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勞動合同的行爲後,另一方也是可以索要賠償金並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爲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爲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爲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是公司和員工簽訂的重要合同,在這樣的合同中也應當規定好違約責任。對於員工來說,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有兩種,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和服務期規定的。如員工沒有上述行爲,則公司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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