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勞動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條件,即使繳費時間滿一年也不可以領取。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一、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則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也無法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單位不願意續簽或續簽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低於原來合同,則單位應當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並可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有哪些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羣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於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反之,則不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四)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在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勞動合同就會終止。而勞動者也就出現失業的狀態,但這個失業是否屬於“非因本人原因中斷就業”,就要具體分析究竟雙方是因爲什麼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若是因爲勞動者個人的原因沒有續簽的,這種情況下就算失業,也不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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