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判緩刑單位能查到嗎?
一、勞動者被判緩刑單位能查到嗎?
勞動者對自己觸犯刑法的情況,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1、《刑法》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2、《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隱瞞犯罪事實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不等於必然或必須解除合同,如果勞動者表現優秀,對單位貢獻較大,用人單位自然不會輕易解除合同。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
因此,對於具有前科的勞動者在就業期間應當對自己的情況進行如實告知用人單位,以免在後續工作中由於自身的特殊情況而受到影響。具有前科並能改過自新的勞動者並不可怕,理應受到社會公正的對待,任何企業單位若是沒有硬性要求的都應當對其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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