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即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2、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因以下原因導致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員工依據以上原因向企業提出辭職,員工仍然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因以上原因給員工造成損失的,企業還應當予以賠償。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的時候,如果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那麼肯定就是要在員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過失性辭退,即基本都是因爲員工一方的過失行爲,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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