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有沒有違約金規定嗎?
一、勞務合同有沒有違約金規定嗎?
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是有違約金規定的,一般說來違約金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的,最高不能超過提供就業培訓的費用的。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了。如果是符合《勞動合同法》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同意,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將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否則是無效的。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勞務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工作的內容和薪資待遇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等有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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