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法18歲是怎麼定義的
勞動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之一是簽定合同的勞動者本人必須是完全行爲能力人。對於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合同的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勞動合同法18歲是怎麼定義的這個按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1、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的人是勞動合同的合格主體,因此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以此爲內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2、對於十六週歲以下。
十六週歲以下的公民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爲勞動合同的合格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但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了審批手續後,可以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但必須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勞動合同有效性其他的影響和如何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法》對用工年齡的規定是: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綜上所述,對於十八歲定義的話其實是要看本人身份證上的年齡夠就可以的,但是在勞動市場上是有對用人單位用工年齡有一定的規定,是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而且有的工種特殊原因是要滿十八週歲纔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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