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競業禁止做了哪些規定?
所謂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用人單位限制並禁止本單位特定從業人員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自行建立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適用範圍有以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競業禁止的,一般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註明,而且單位提出競業限制的條款,也是可以獲得法律的認可,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確保合同的內容可以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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