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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洛陽有什麼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洛陽有什麼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洛陽有什麼規定?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纔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2、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爲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准許開始整頓後,因出現剩餘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爲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二、有什麼方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提出辭職,需解除勞動合同:

(1)直屬主管於正式收到『員工辭職通知書』後,註明對該員工辭職的批覆(包括同意離職的日期等)。並聯同人力資源部安排與該員工面談瞭解情況及員工對公司的意見。

(2)由人力資源部安排辭職員工辦理辭職手續。

(3)由人力資源部到勞動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且終止保險事項。

(二)公司提出辭退員工,需解除勞動合同:

(1)辭退員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資關係之最終及迫不得已之措施,若員工的違規行爲經兩次警告,或其工作能力及表現未能達到公司要求者,公司變更其工作崗位及職級而該員工不同意接受時,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

(2)員工存在的違紀違規行爲,公司認爲嚴重者可實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發給補償金,並根據實際情況追討其對公司或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洛陽市工作生活,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也可以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前者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者需要按照規定,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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