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一)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於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爲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纔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徵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3)報經主管機關審覈或批准。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爲正式公佈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3)用人單位在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先後順序:直接通知——郵寄通知——公告通知進行通知。只有當前一種無法通知時方可用下一種通知方式進行。
(4)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環節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爲其辦理。
(3)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4)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
(5)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環節還有: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爲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處理等等。
熟悉自己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一般來說,合同中會有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事由,在出現這些現象之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後,可能會出於某種原因,想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確定勞動關係相比,解除勞動關係更爲複雜,此時如果是涉及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的問題,所以比較難處理,手續也較爲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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