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辦?
一、保險公司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辦?
保險公司的勞動合同違約,被違約一方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未與對方協商,而擅自變更勞動合同或強迫對方接受,對方有權拒絕,並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但勞動者提出辭職屬於行使勞動權利的行爲,而非違約行爲,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勞動者辭職未經三十日或三日書面形式通知而自行辭職,此時應當構成違約,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和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保險公司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怎麼規定的?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後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
2、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
3、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證據等,用人單位將不承擔法律風險。
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違約,應該按照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執行。對於保險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計算,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從第2個月開始,每個月要給員工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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