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合同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聘用人員合同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政府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爲和工作人員行爲規範,屬於公法調整範疇。而勞動合同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私法調整範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書中必須雙方簽字嗎?
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都要簽字。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與其簽訂勞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如下:
第一,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等,並承擔勞動風險;勞務合同,無需爲勞動者繳納社保,並不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由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行負責。
第二,勞動合同約定的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5000元爲起徵點。而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
第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除時的賠償方式不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提前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而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聘用合同和勞務合同的簽訂主體不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不同。勞動合同中可以有勞動雙方的簽字,也可以由勞動雙方的蓋章,這兩個條件,存在任意一個,勞動合同都是生效的,並不是說必須要有勞動雙方的簽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明確的限制,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必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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