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怎樣維權
勞動合同的履行一般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並且生效之後,這樣的勞動合同纔會對當事人產生一定的約束力。自然,履行勞動合同也不會是其中一方的事情,不管是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那要是現實中出現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該如何維權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怎樣維權
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維權:
1、首先和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在採取其他維權方法
2、去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4、去當地法院打勞動官司。
二、單位應怎麼履行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三、履行勞動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則
(一)全面履行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全面履行,有以下幾點要求: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義務。
2.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勞動合同附隨義務。由於勞動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有不斷擴張的自然傾向,勞動合同自然增加的義務,雙方也應當履行。
附隨義務因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以下義務,雖然勞動合同未作約定,也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當然義務:
(1)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是忠誠義務,包括工作盡力避免用人單位利益受損害或者減少用人單位的利益損害、不得爲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的行爲、工作過程中遇有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情況立即彙報等。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主要是保護等義務,包括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保護勞動者不受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以及爲勞動者提供發展機會等。
(二)勞動者親自履行原則。勞動者親自履行,是指勞動者必須本人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爲履行。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決定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賴關係,雙方當事人是經過慎重選擇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選擇了勞動者,就是選擇了該特定勞動者本人的勞動能力,而不是選擇了一般的勞動能力。所以,勞動者只能以本身蘊涵的爲用人單位所選擇的勞動能力親自履行勞動合同義務。
(三)繼續履行原則,即在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前提下,未出現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情形,勞動條件沒有較大變更時,勞動合同一般應當繼續履行。
還是勞動者拒絕履行勞動合同中的義務,其實對另一方來講肯定都是會造成一定影響,這個時候如果不能準確、積極的進行應對,則就有可能導致自身利益遭受損害。在出現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時,勞動者可以採取一些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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