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並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覆;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後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序是什麼?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1、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變更勞動合同要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內進行,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需要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請求對方的答覆,合同的另一方收到請求之後,需要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自己的意願,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要簽署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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