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工作鑑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國家,隨着就業競爭壓力的加大,在一家企業就職的時間長達十年以上的情況是很難的,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後若是沒有什麼問題最好進行申請續簽。這樣對於勞動者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按照相關規定,續簽的請求也是具有合理性的,其中就有無固定期限的簽署。
一、《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知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二、企業同意續簽,且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續簽,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不同意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企業同意續簽,但續簽的條件降低,導致員工不同意續簽的。
1、勞動合同到期,審慎決定是否續簽。是否續簽,企業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以從三方面去考慮制定:員工的能力與氣質是否與企業的續簽相合拍,類似員工的招聘有無難度;員工所在的崗位爲核心崗位,還是可替代的普通崗位;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員工所在崗位是否是臨時崗位。2、規範續簽流程,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企業在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時,一定要明確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提高還是降低。3、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慎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因此,當員工不願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企業必須要有證據對此進行證明,以此謹防員工以企業違法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對此,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員工就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聲明,或者在續簽的勞動合同裏面就此進行約定。
在勞動者進行續簽的過程中經過自我工作鑑定之後,便可以進行續簽勞動合同。當然勞動者在續簽之後的相應待遇和社保是與之前一樣的。同時在勞動者工作的年限越久其所帶來的待遇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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