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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務關係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我們一般常說的勞務關係指的是兩個或者是超過了兩個的一個平等主體,雙方通過相應的勞務合同從而建立的一種據有相關的法律效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這一份勞務合同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進行表達,也可以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是其它形那麼雙方當事人存在僱傭關係的情況下面,勞動者那一方死亡應該怎麼進行賠償呢?

勞動者死亡賠償標準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裏的僱傭關係指的是受僱用的那一方當事人向僱用的那一方當事人提供相關的勞務服務,僱用的那一方當事人給受僱用的那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從而雙方當事人形成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這裏僱傭關係指的是受僱用的那一方當事人和僱用的那一方當事人兩方當事人達成一種契約的基礎之上建立的,而這一份僱傭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頭上面承諾的。雖然當事人雙方的關係是臨時僱傭的關係,但也是一種僱傭的關係,因而可以依照相關的工傷賠償裏面的標準來對這一起案件進行處理。

根據我國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法規中,其中第九條規定,被僱傭的勞動者在從事相關的僱傭活動裏面收到了損害的,僱用了勞動者的僱主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爲其他的僱員的故意行爲或者是重大失誤從而導致相關的勞動者收到損害的,這個人應該和僱主一起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這個僱主因此而承擔的相關連帶的賠償責任,可以向造成事故發生的僱員進行追償。

根據我國《解釋》裏面的第十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相關的受害人在自身遭受到了人身損害之後,因爲要進行治療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和這個勞動者因爲誤工所減少的勞動收入,相關的有賠償義務的當事人都應該應進行賠償。

如果這個受害人已經死亡了的,有賠償義務的當事人除了應該按照當時的搶救治療狀況賠償在法典裏面的第一款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相關費用之外,還應該對於相關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受害人所扶養的人的生活費、受害人的家庭成員辦理相關的喪葬事宜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和誤工損失等一切合理的費用進行賠償。

《解釋》裏面的第十八條法律法規規定,相關的受害人或者是已經死亡了的受害人的近親親屬裏面因此而導致精神損害的,擁有賠償的當事人人有權利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的賠償精神損害補償金的,可以根據我國目前實行的有關人身賠償的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等事項。也就是說,具體的賠償標準還是根據事件所造成的影響來決定。

根據上面所說的,如果雙方存在僱傭關係,並且受僱傭的勞動者死亡,那麼僱主就壓按照上面所說的進行賠償。如果您對勞務關係死亡賠償標準還想繼續瞭解的話,請諮詢我們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