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獲得報酬的這樣一種關係,就是勞動關係。只要我們工作了,每天都在發生着勞動關係。日常生產生活中,每天所發生的事情都是不確定的。在進行維權時,雙方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院在進行審理時,如果判定不存在勞動關係,在處理時,也是依據相關的證據來進行判決的。接下來,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處理的依據是什麼的相關資料。
一、什麼是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一)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繫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以上資料已經爲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如果在與用人單位進行勞動關係爭辯時,會根據相關的證據進行裁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會有其他的途徑來證明確實勞動關係。如果相關的證據都無法提供,那麼,在判決時,結果肯定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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