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註銷要代通知金嗎?
在我們從一開始入職到我們的用人單位時我們就會先跟該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是爲了保護我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的,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公司是不能隨便的把我們開除的,但是我們也不能隨便的就離職,我們向離職需要向公司申請走相關的程序,公司想要辭退我們也是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才能辭退的,不然公司是需要給我們相應的補償的,那麼單位註銷要代通知金嗎,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單位註銷要代通知金嗎?
根據 《勞動法》規定合同期內,如果您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員,那麼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應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公司沒有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我們要註銷,仍然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種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代通知金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總結的關於單位註銷要代通知金嗎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要註銷而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我們勞動者,而是臨時告知我們的,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給我們相應的代通知金作爲補償的,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滿足相關條件用人單位纔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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