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未走程序可以獲得賠償嗎?
一、員工主動離職未走程序可以獲得賠償嗎?
1、如公司有制度規定礦工超過幾天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則可以先通知其來上班,保留錄用。
2、達到規定期限後發出處罰通知及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最好是通過電話錄音、電子郵件等確保對方能收到可以保留證據的方式。
3、書面通知工會說明解除理由。
這樣可以有效預防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但同時,建議公司實現完善好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處罰條款明確、公示程序(或者在勞動合同附則中將相關處罰制度作爲合同條款,入職時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知悉了相關的處罰制度)。如此,便屬於合理合法的辭退、開除不遵守制度的員工,也可以避免一些有理說不清反而敗訴的情況出現。
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該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爲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以上就是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下,涉及到賠償的相關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並按照實際情況來判罰,如果存在用人單位違法的情況導致員工離職的,則是需要支付相關標準的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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