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職後可以隨時辭職麼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家庭原因,個人原因以及公司的相關原因,我們可能會面臨辭職這一選擇。很多初入職場的人員,對於公司辭職的相關事項,還存在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將針對公司入職後可以隨時辭職麼的問題爲大家詳細介紹。趕快一起來看一下吧。
公司入職後可以隨時辭職麼?
一、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來說,按公司流程辦理完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單位爲你出具離職證明後可以離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職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支付公司賠償金。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法律賦予勞動者自由辭職的權利。在勞動者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者提前離職,無須得到用人單位批准。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因爲這一時間節點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對於用人單位遲遲不辦理退工手續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無需通知,隨時辭職
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意:勞動者因單位過錯提出解除時,要注意最好在辭職通知中列出單位的過錯內容,否則很可能會被認爲是第三十七條的解除。
在我國,不管是試用期的員工還是正式員工,如果辭職需要提前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通知。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着沒有支付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無需通知,隨時進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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