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確認勞動關係是必須的麼?
最近一段時間,因爲工作而受傷的案例越來越多,在提醒大家在工作的時候要注意安全的同時,也要讓大家在工傷發生後要注意一些事項。很多剛進入職場的員工對於工傷的相關知識不太瞭解。比如說,申請工傷確認勞動關係是必須的麼?工傷認定中的事實勞動關係怎樣確認?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事項。
一、申請工傷確認勞動關係是必須的麼?
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審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勞動關係。如存在爭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告知勞動者先申請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的時間不是兩個月,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是一個月,勞動者申請是一年。
二、工傷認定中的事實勞動關係怎樣確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勞動保障部授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時,其雙方的勞動關係很明確,工傷認定部門也會在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認定受傷職工是否屬工傷。可是,國家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在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合時,其要求認定工傷往往受到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阻礙,這時,雙方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來作爲,還是由其他部門來作爲,成爲實踐中常常遇到的難題。
相關法律規定,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定權力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但對於工傷認定中的勞動關係“確定”,在以下法律條款中又有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也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以上規定均要求在認定工傷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首先要“確定”受傷職工與所在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可是,要求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確實很難。爲此,勞動保障部在2005年又下發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系統地明確了勞資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及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參照憑證”。再之後,一些省份也針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中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作了相關規定。如江蘇省勞動保障廳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明確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能初步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及符合工傷認定申請其他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以上均要求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首先“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對於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言,由此帶來兩方面問題:一方面,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往往因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引發爭議,主張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一方會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將其告至行政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受傷職工是否是工傷的前提是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確認勞動關係之訴的權力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於是,職工受到傷害後,往往就工傷認定的同時因勞動關係需要確認而難以應對諸多訴訟,苦不堪言。與此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爲了避免行政官司,也只好將事實勞動關係不甚明瞭的工傷認定先“中止”或者乾脆“終止”了事。
爲此,有人對勞動保障部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首先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進行“確定”提出質疑,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之間因勞動關係確認而互相推諉的現象。國家立法的本意是指雙方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旦職工受傷,單位及職工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且在被認定爲工傷後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未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可能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受傷被認定爲工傷後,也就不可能享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償”(未參保的,由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給工傷職工費用)。所以,未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在其職工受傷後,會盡力阻止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且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以達到規避賠償之目的。當受傷職工在申請工傷認定後,又要爲勞動關係的確認進入訴訟程序,給其帶來的無疑是維權週期長,導致職工的訴累,同時還會過多消耗法律成本。
答案是肯定的,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審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勞動關係。如存在爭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告知勞動者先申請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建議大家找專業的律師幫忙,因爲勞動法的規定十分複雜,也不是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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