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辭退不合格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一、公司強制辭退不合格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不需要支付,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服從正常調動的。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爲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就需要對勞動工作中的相關紀律情況進行認定,對員工存在違紀或者工作任務不達標的情況下明確可以辭退,員工在入職後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工作,存在不合格現象的,顯然是可以直接辭退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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