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三天被公司離職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職工是一個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職工的活力就是用人單位的能否獲得利益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可能有的職工會遇到剛入職就辭職的情況,那麼,入職三天被公司離職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是有權在試用期期間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擔心新員工隨便離職影響到單位工作,是可以在辦理入職時候跟員工協議簽訂相關的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應對策略
首先,在招聘過程當中,不但要透徹瞭解應聘者的背景、能力,還要充分把握應聘者的需求和想法。畢竟招進來的員工是將要和我們一起工作的同事,儘可能地讓他們滿意地留下來是人力資源部門應盡的職責之一。即使這些應聘者急於被公司所接納而降低期望,作爲面試考官也應該有充分準備,有目的地提出問題來試探對方的要求和期望值。例如,問一下他們爲何離開原來的公司,對原先單位有什麼不滿之處,讓他們自己報薪水等等。
其次,員工正式上班以後,要儘快進行公司規章制度、企業文化的學習,並進行上崗前的技能和知識培訓。這有利於他們快速融入團體,並且不至於產生距離感和挫折感。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一帶一”的培養方式,讓一個老員工來幫助一個新員工在較短的時間內瞭解公司、瞭解同事,並且快速上手開展工作。 另外,在新員工進入公司以後,要儘量安排充分的企業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訓,讓新員工的精力和時間投入到跟自己工作相關的事物當中來,避免他們在閒暇時間裏另謀高就。如果提供的培訓內容對新進員工來說是新鮮和有益的,則會使他們產生很大的興趣,從而提高工作滿意度。同時,對一些流動率比較大的崗位,還要注意新進人員相互間的負面影響,比如發牢騷、攀比工資等。因爲同期來到公司的員工容易結成一派,同進同退。所以,適當地岔開新員工進入公司的時間會有所幫助。
其實,許多應聘者的離職傾向可以在面試當中獲知。當然,這對於人事經驗較少的面試官來說還是有些難度。不過,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各種人才測評軟件,建議可採用其中的一些,將之結合到招聘過程當中來,一方面提高面試的準確性,也可以降低因爲招聘過程不當和後期工作不足造成的管理成本浪費。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員工在試用期是有權利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其次,如果員工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是需要提前三十天跟用人單位打聲招呼,其實也就是需要提前通知一下用人單位。如果還有不懂得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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