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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勞動關係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爲: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爲12個月工資。月工資爲: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非法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