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0歲存在勞動關係嗎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通過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的人。勞動關係是在工作中建立的,那麼退休以後呢 ?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週歲,女性50週歲,那麼,超過60歲存在勞動關係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超過60歲存在勞動關係嗎
(一)超過60歲存在勞動關係的裁判理由
1、《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均可成爲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另外,法律並未禁止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農民也無所謂“退休年齡”的問題。
2、從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和“從屬性”來看,只要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受用人單位控制,就能建立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超過60歲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區分情形
1、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
二、退休後存在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一)從法律上講,超齡老人可以成爲勞動者。
從《勞動法》關於勞動者的規定上看,其僅是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其餘人員均可以具有勞動者的身份,超過60歲的老人同樣可以成爲勞動者。
(二)退休並不適用於全體超齡老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退休只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並不適用於全體超齡老人。
(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界限,並非由“退休年齡”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界限,而並非由退休年齡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綜上,可以得出,超齡老人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是一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退休金,即不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與單位建立的關係便成爲勞務關係。
到達退休年齡的公民是可以退休的,就看公民自己要不要退休。如果公民自願繼續勞動,而且企業也接納其繼續勞動的話,雙方的勞動關係是依然存在的,勞動關係不會因爲你退休而結束,所以,超過60歲存在勞動關係,只要你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退休金,就還是存在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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