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違法解除有代通知金嗎
違法解除有代通知金嗎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代通知金的賠償的。如果支持了代通知金,就不再是違法解除;如果支持了賠償金,就不會有代通知金的存在。合法與違法,不能並存。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才發生的,是基於合法的基礎上。
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才發生的。基於合法的基礎上,在用人單位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30日通知就以給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替。
賠償金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基於違法的基礎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6,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代通知金
最初我國勞動法中並無“代通知金”的相應規定。所謂的“代通知金”源自於香港僱傭條例,意思是僱主或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僱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深圳將該制度引進,後來《勞動合同法》頒佈,移植了該規定,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代通知金”可以理解爲“代替通知期的金額”。但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目前也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中的一個正式法律術語。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用人單位不能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三種解除勞動合同行爲,即:1、醫療期滿後的解除;2、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解除。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或者是上述三個理由,但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關於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注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規定,只是存在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程序瑕疵,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向勞動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即“代通知金”加以補正,不影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者亦不能以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爲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代通知金和賠償金是兩碼事,帶通知金是用人單位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且沒有提前一個月紙質通知勞動者,而需要支付的金額,其他情況不存在代通知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是不矛盾的,都可以拿到的,但是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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