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協議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解除協議的方法有很多種,其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協議是比較友好的一種,但是在協議解除的程序問題上,司法實踐中可能會面臨很多問題,如果是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供經濟補償呢?本站的小編將通過法律依據爲您一一解答,希望能解除您的疑惑。
一、協商一致解除協議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協議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爲依據,而以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爲前提。協議解除的程序必須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也就是說,雙方必須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的意見。協議解除以當事人雙方協商爲前提,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解除合同的協議。解除合同的協議被撤銷後,原合同繼續有效。關於協議解除的程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下面兩個問題:
(1)合同解除本身已經達成協議,但是就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復原狀或者返還尚未達成協議,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我們認爲,合同的解除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它既包括合同關係的消滅,也包括對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已經履行部分的處理。而後一方面的問題也直接影響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協商一致,不能認爲雙方已經達成了合同解除的協議。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約後,另一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答覆,是否構成對解除合同的默認?我們認爲,爲避免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解除方面的糾紛,不應當承認默認自動導致協議解除的成立。如果對這一問題採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會嚴重損害交易效率,並且會導致不利於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利益的情形。
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6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從實質上來說,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本質區別在於雙方是否就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勞動合同的解除形式、勞動合同解除後的工作交接、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的計算標準等內容進行了協商,是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就上述相關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那麼可以認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該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雙方是否達成合意是認定的關鍵。從形式上來說,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體現爲雙方達成書面的協議書,這主要是基於勞動合同的書面要式性規定,既然合同的訂立和變更要求書面,那麼合同的解除也應當體現爲書面的形式。總體來說,認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實質性條件也要符合形式性條件。
綜上可知,法律中對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協議的情況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只要勞動者在工作中沒有重大失誤,均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金,如果對方拒絕,在賠償金這一項上無法達成一致,那麼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解除合同的協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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