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麼?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麼?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根據勞動部的相關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9、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1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1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從上述內容可以瞭解到,在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如果是企業職工主動提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如果是由於職工不符合試用期標準或者由於職工嚴重過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企業也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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