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有代通知金嗎?
什麼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就是在業績不好的時候,爲了改善生產經營情況,在單位裏一次性將部分勞動者辭退的一種手段。目的就是爲了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生存的能力,以此來度過暫時的難關。那麼經濟性裁員有代通知金嗎?
一、經濟性裁員有代通知金嗎?
單位經濟性裁員之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即可,是不需要補償代通知金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採用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的情形,用人單位按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經濟性裁員要和職工商議嗎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代通知金的制度並不適用,裁員是要向勞動部門報告的,裁員雖然也是解除合同,但是屬於臨時決定的,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確實是對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所以要支付員工當事人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作爲損失的補償。
因爲我們國家的經濟性裁員制度起步相比而言比較晚,很多相關條例我們都還沒弄明白。在具體的法律條例中難免會存在一些錯誤、不清晰、操作性不好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夠了解清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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