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賠償有代通知金嗎
一、公司裁員賠償有代通知金嗎
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即可,是不需要補償代通知金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採用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的情形,用人單位按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金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纔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裁員程序中並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二、經濟性裁員要和職工商議嗎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代通知金的制度並不適用,裁員是要向勞動部門報告的,裁員雖然也是解除合同,但是屬於臨時決定的,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確實是對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所以要支付員工當事人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作爲損失的補償。
用人單位如果需要裁員的話,是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照一定的基數來進行支付的啊,因此這並不屬於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屬於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因此是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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