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的有沒有工資?
一、主動離職的有沒有工資?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在公司工作十幾年了,基本都算的上是老員工,認爲只要離職就可以從公司獲得補償。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
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願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爲。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爲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爲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爲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爲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衝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再進行離職的時候,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其所得的相關工資和報酬都是作爲用人單位的義務。其次,員工在進行離職的時候,必須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進行提出報備,否則用人單位在員工控制的相關損失期由員工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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