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勞動監察法律法規有什麼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監察法》
第一條爲了維護社會主義勞動秩序,加強勞動監察工作,保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單位),以及與以上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違法行爲予以處罰。
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安全與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檢查,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勞動監察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爲。
任何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對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爲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第五條縣和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縣級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的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但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地(市)級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勞動監察範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配備專職和兼職勞動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應從熟悉勞動業務、掌握勞動法律知識、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能勝任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中選任。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員,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勞動監察員證》由勞動部統一監製。
總的來說,勞動監察機構的主要職權包括國家相關政策的推動,發現社會生活中部分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必須責令其及時改正並有權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勞動監察大隊有權對違法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處罰。經警告,企業仍不整改的,可以暫停整改。對勞動監察組的處罰有意見的,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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