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辭退賠償是合理的嗎?
一、無固定期限合同辭退賠償是合理的嗎?
無固定期限合同辭退賠償是合理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試用期的員工被辭退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如果員工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想要終止和職工的協議,就應該提前30天告知員工,具體的辭退原因,不能無故辭退職員,辭退也需要相關證明,證明用人單位不再繼續錄用此人的合法合理的原因。一般的情況都是支付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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